会章

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会章

版本修订日期:2011年10月29日

定义

校友会/本会: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

务委员会: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咨询委员会: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会员: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会员 (包括基本会员、当然会员及荣誉会员)

基本会员: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基本会员

母校:筲箕湾崇真学校

法团校董会:筲箕湾崇真学校法团校董会

校董:筲箕湾崇真学校法团校董会校董

校友校董:筲箕湾崇真学校法团校董会校友校董

会章:

一、会名︰
筲箕湾崇真学校校友会
二、会址︰
香港筲箕湾巴色道3号
三、宗旨︰

1.

秉承母校办学宗旨,促进校友对母校的爱护及支持;

2.

维系校友间之感情,发扬校友间互助精神。
四. 会员资格︰

1. 基本会员︰

凡曾就读筲箕湾崇真学校,已办理入会登记、并愿意遵守会章之同学。

2. 当然会员︰

凡曾任或现任筲箕湾崇真学校教职员或校董。

3. 荣誉会员︰

凡基本或当然会员,并捐赠一千元或以上者,可成为荣誉会员。
五. 会费︰
会费全免,欢迎捐赠。
六. 会员之权利︰
凡校友会基本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权,于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中动议及表决之权利,所有会员并得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六. 会员之义务︰
凡本会会员均须遵守会章,遵守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案之义务。
八. 组织︰
本会为筲箕湾崇真学校法团校董会认可之附属团体,由会员大会、咨询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组成。

1. 会员大会

1.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基本会员组成,其职权包括︰

1.1.1

制定和修改章程;

1.1.2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咨询委员会校友代表委员及法团校董会校友校董;

1.1.3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政报告;

1.1.4

商议、推展及完善本会会务。
1.2 召开会员大会

1.2.1

会员大会于每年举行,由应届常务委员会召开;

1.2.2

会员大会须于会期前十四天通告各会员;

1.2.3

出席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1.2.4

如在指定的大会会议时间开始后半小时,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则宣布流会。该会议须在三十天内再次举行,并须于七天前通告各会员,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均为有效。
1.3 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之召开,须经三分之一以上基本会员联署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通过认为有需要召开,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须于接到请求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并须于七天前通告各会员。召开会议之方法及其法定人数与召开会员大会相同。

1.4

任何议案,须经过半数出席会员大会之基本会员通过,方成定案。投票决定议案时,主席不投票。若赞成及反对之票数相同,主席可投决定性之一票。惟解散校友会之议案则须参照本会会章第十五条之方法处理。

1.5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本会所有会务均由常务委员会处理。
2. 咨询委员会

2.1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监察常务委员会之机构。

2.2

职权:

2.2.1

负责监察常务委员会是否依照本章执行一切会务。

2.2.2

如常务委员有渎职行为,咨询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罢免其委员之职务。

2.2.3

如常务委员会不依章办事或严重抵触或违背校友会宗旨,咨询委员会有权立即解散应届常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须在三十天内召开校友会特别会员大会重选常务委员,并须于七天前通告各校友会会员。召开会议之法定人数与召开会员大会相同。重选的常务委员任期为当选日起至应届常务委员的余下任期为止。

2.3

咨询委员会成员:
由母校现任校长、副校长、两名校董(由法团校董会推荐)及两名校友会基本会员(由校友会会员大会选出)组成。所有成员均为义务之职,由母校现任校长担任咨询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开会议。

2.4

咨询委员会校友代表委员由母校、校友会常务委员会、法团校董会推荐,经校友会会员大会选出。

2.5

由校友会会员大会选出之两名咨询委员会成员,须为21岁或以上之基本会员;任期两年,连选可得连任。凡会员亦为现任母校教师或现任母校校董,则不得参选为咨询委员会校友代表委员。

2.6

如咨询委员会校友代表委员在任期内离任,出现空缺;常务委员会须在一百八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进行补选,填补有关的空缺。

2.7

咨询委员会会议于有需要时召开。
3. 常务委员会︰

3.1

由会员大会选出,常务委员的年龄须在18 岁或以上。

3.2

其职权为︰

3.2.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2.2

筹备及召开会员大会,如有需要该委员会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3.2.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政状况。

3.2.4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时随时召开,一切议决案,须经出席人数过半同意始能作实。

3.3

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八至十四人,其中包括:

3.3.1

主席一名;

3.3.2

副主席一名;

3.3.3

财政二名;

3.3.4

文书一名;

3.3.5

联络一名;

3.3.6

公关一名;

3.3.7

总务一名;

3.3.8

委员零至六名。

3.4

任期
各常务委员任期为两年,由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连选可得连任。

3.5

各委员职权

3.5.1

主席- 对外代表校友会,对内领导常务委员会处理一切事 务。 签署一切来往文件及主持会议。

3.5.2

副主席- 须执行常务委员会之规定职务,协助主席处理会 务。在主席因会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或缺席时,由副 主席代行主席职权至主席回任或由常务委员会依章 委任人员填补之时为止。

3.5.3

财政- 管理校友会一切财务收支,并作正确详尽之记账。

3.5.4

文书- 负责撰写会议纪录、书信往来及保存会议纪录。

3.5.5

联络- 负责一切联络工作。

3.5.6

公关- 主理及宣传校友会活动。

3.5.7

总务- 负责本会总务工作。

3.6

填补临时空缺
如常务委员在任期内离任,出现空缺,常务委员会须在九十天内进行内部补选,填补有关空缺。如常务委员会无法于该段期间进行补选,常务委员会可在九十天内召开校友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选出新任常务委员填补有关空缺。新任的常务委员任期为当选日起至应届常务委员的余下任期为止。
九. 选举︰
常务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校友会会员大会投票通过。选举之详细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但监票人必须为非常务委员会人士。
十. 财政︰

1.

司库负责汇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该年度的常务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文书及司数为本会所有银行户口之有效签署人。提取款项,须经其中二名有效签署人共同签署及加盖印鉴,方为有效。

2.

本会会款只限于支付本会正常经费及办理本会章宗旨内规定之各项活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3.

本会理财应量入为出,不得向外举债。
十一. 校友校董选举︰

1.

按教育条例及学校法团校董会章程第5.1(d)条订明,法团校董会的组成须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校友校董可协助改善学校的教育质素,充当校友与学校管理层的重要沟通桥梁及就学校重要事项参与决策。

2.

常务委员会须按下列程序推选及提名校友会基本会员,注册成为校董会的校友校董。

3.

选举主任
选举主任由一位常务委员担任,负责统筹、安排及执行整项选举工作,惟选举主任不得就该次选举参选,以示公平。

4.

候选人资格

4.1

凡年龄在21岁或以上之基本会员均可参选,惟候选人必须符合校董选举:附录6 校友校董选举指引-候选人资格及教育条例第30条所载有关校董的注册规定。

4.2

凡校友亦为现任母校教师则不得参选。

4.3

所有候选人必须在提名期间取得不少于五位校友会基本会员之有效签署提名,方可参选。

5.

提名期

5.1

提名期不可少于十四天。

5.2

每位基本会员最多可提名两位候选人参选。

6.

选举

6.1

每位基本会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6.2

选举应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6.3

选举制度及程序须是公平及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6.4

每位基本会员均可于指定日期到母校领取选票, 所有选票必须密封及于投票日或指定期间内交回母校。

6.5

所有收回之选票须于投票期结束后作即时公开点票,所有会员均可到场监票。

6.6

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获提名注册成为校友校董。

6.6

如得票相同则由相同票数的候选人抽签决定由谁当选。

6.7

如候选人数目相等于或少于空缺数目,则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7.

常务委员会须于选举结束后指定限期前将选举结果向法团校董会报告,并按选举结果向法团校董会提名当选之校友注册成为校友校董。

8.

提案程序
校友校董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中的提案程序必须按法团校董会的章程中所列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团校董会章程,任何类别的校董均须以个人身分为母校学生的利益而行事。

9.

填补临时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内离任,出现空缺,校友会须以同样方式在九十天内进行补选,填补有关的空缺。如校友会无法于该段期间进行补选,法团校董会可向香港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申请将填补有关空缺的时限延长。

10.

罢免
常务委员会如认为校友校董不宜继续代表校友会担任校董,须按本会章第十三项「处分」办理,于决议获得通过后向校董会提出书面要求,取消其校友校董注册。

11.

任期
任期两年,连选可得连任,最多连任一届。任期为双数年的九月一日起至下一个双数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为止,任期或为应届校友校董余下任期为止。
十二. 修改会章︰

1.

本会会章如有未尽善处,须经常务委员会于校友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提出修订;本会会章的修订经校友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2.

惟有关校友会宗旨或咨询委员会之修订包括职权、成员及任期等,须得到咨询委员会认可后,才可提交校友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提出修订。
十三. 处分:

1.

本会任何委员(包括校友代表咨询委员、常务委员、校友校董)或会员如有失职、不忠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经证明属实,并获得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常务委员会有权按其所犯的轻重,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委员之职务、革除其会员会籍等处分。

1.1.

违反会章﹔

1.2.

拒绝执行或不服从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案者;

1.3.

擅用、冒用本会名义致损害本会声誉者;

1.4.

损害本会权益之行为﹔

1.5.

触犯任何刑事法例经判定罪名者。

2.

凡经常务委员会暂停或撤销其委员之职务或革除会籍之会员,有权向咨询委员会上诉,以作最后裁决。

3.

已被罢免委员(包括校友代表咨询委员、常务委员、校友校董),不能再参与任何校友会公职。
十四. 退会:

1.

校友会会员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退会申请。经接纳后,其会籍将被注销。

2.

凡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已缴交之各项费用及对本会之捐赠概不发还。
十五. 解散:

1.

本会如须解散,有关的决定须获校友会会员大会或校友会特别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

2.

本会资产如有剩余,全数捐赠母校。

- 会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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