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 2014, Issue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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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讓我們的孩童找回失去的童真 嚴謹 兒童擁有遊戲權利,聯合國大會1989年通過(兒童褔利公約),本港則於1984年實施,(公約)確保兒童享有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全面發展生理和心理潛能的權利,受到保護以免影響發展的權利等,其中第三十一條訂明兒童有權休息和閒暇,從事貿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參與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現時學生除上課外,還要趕往補習班,功課輔導班、興趣班、學游泳、學音樂、語言班………等。每天完成學校功課還要練琴,做補充練習,閱讀課外書,只有晚飯時間才可與家人溝通閒聊,甚至週末週日都要趕往興趣班上課,很少有機會讓孩子親親大自然,遠足、踏單車或各種球類遊戲。 家長心目中總是認為多溫習少遊戲才會有好成績,但無形中是剝奪兒童遊戲時間,要知道適量運動反會有助學習思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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